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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加强对分公司、施工队的管理,确保总公司稳定和谐发展,规范总公司的管理,就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与配制的分公司印章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分公司与总公司原签订甲、乙双方责任书已规定,一人一协议不得多人使用.如发现转借他人使用,转借人与使用人双方给予各5万元的罚款,停用双方手续,并对转借人进行通报批评.
二、分公司来总公司开委托书,签订合同,只限签订协议人开委托书或签定合同,否则按散户对待
三、在外地立户的分公司,若为他人提供方便,工程款汇入分公司帐户的,总公司发现后,将对分公司进行5-10万元的罚款,并取消分公司,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责任追究。
四、各分公司要加强对公司手续及分公司印章的管理,总公司为分公司提供的手续证件不能私自转借他人,确保公司的稳定.
五、对私自使用公司手续或通过其它渠道获取伪造公司印章、证件、及法人手章的,总公司一担查出,将从严进行经济处罚10-20万元,因后果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,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.
六、对举报他人伪造公司证件、私刻公司印章、法人手章的举报人进行奖励,对前期分公司为他人提供方便,现能主动向总公司交待的,总公司将从轻处罚.
七、总公司将配合工商、税务、县防腐协会不定期检查,公司手续、公司印章的使用,发现一起处理一起,决不故息迁就.
2010年6月12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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